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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汽车销售消灭石化之现身欺诈问题突显 占消费纠纷八成

2018-09-19 新闻 汽车   欺诈   汽车销售   纠纷案
(原标题:北京三中院:汽车销售“欺诈”问题突显比重达纠纷案八成)

新京报快讯正值汽车行业销售旺季,北京市三中院今日(19日)上午召开发布会,通报辖区汽车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调研情况,发现目前机动车销售“欺诈”问题突显,占全部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的8成。法官借此发布相应法律解析,提醒市公众构成加强甄别,谨防受骗。

据三中院统计,自2013年至2018年9月,该院5年来共受理并审结汽车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2件,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其中涉及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即人们常说的“消费欺诈”共计42件,也成逐年递增趋势,如2013年的5件中只有一件主张惩罚性赔偿,到2014年上升至35%,2016年到70%,2017年达80%的比重。该类案件就是人们常说的“消费欺诈”。

该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从诉讼请求上看,汽车消费者的请求主要集中在”消费欺诈“引发的纠纷、因汽车质量与实际不符的纠纷、因汽车价格费用引发的纠纷等四类。

他指出,在认为“消费欺诈”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涉嫌存在隐瞒信息、标签瑕疵、虚假宣传等问题,如隐瞒汽车售前存在过维修或使用信息为22件,发动机存在安全隐患的8件。相较于二手车,新车纠纷最多,为55件,4S店授权经销商作为被告案件数量最多,达50件。

侯军表示,随着消费者的购买力增强,汽车作为技术性极强的商品,在纠纷产生的时候往往需要专业鉴定。在审理中出现的问题是目前缺乏统一规范标准,司法实践中出现无法鉴定或现有技术难以坚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因此汽车销售行业相应配套法规政策尚需完善,法律适用方面尚存在部分空白。因此技术结构复杂,消费者举证难也是该案审理难题之一。

侯军建议,消费者应购买汽车前通过4S店营业执照一栏识别有无供应商授权书,认真审阅合同和查验车辆,保证随车单证齐全,注意保存单据和交易留痕,多种方式理性维权。

若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经营者故意隐瞒新车维修或使用信息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汽车经销商捆绑消费、巧立名目或变相收费,构成强制消费,消费者可以主张返还。